◎ 趙萃文
知名藝人王大陸涉耗資三六○萬元,找閃兵集團首腦陳志明等人偽造不實病歷以逃避兵役。方檢已起訴王大陸等廿四名役男及四名仲介共,並建請法院對協助逃兵主謀陳志明從重量刑求處五年以上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四條處罰拒服兵役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但實務上法官量刑區間都介於三至四個月,且都可易科罰金,形同從最低度刑量起。至於備役役男教召未到,法定刑為三年以下,實務上法官量刑區間,則在二至三個月徒刑,亦可易科罰金。由於役齡男子在國外滯留超過三十六歲即可終身免役,反觀備役役男教召未到卻可能多次被判刑,甚且構成《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明顯輕重失衡。
我國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主要模仿自德國,兩國在軍隊紀律維繫法制上具備共同的比較基礎。《德國刑法》作為保護犯罪人的大憲章,一再強調非機構化處遇,對犯人盡量給予緩刑或罰金之機會。卻特別獨厚德國軍刑法,《德國防衛刑法》第十條規定:軍人所犯之罪,如因犯罪情節或行為人人格等情況,為維持軍紀必要應科處徒刑者,「不得科處罰金」;第四條規定:對於判六月以上徒刑,若有維持軍紀之必要,「不得宣告緩刑」。背後立法精義至深。
按德國立法者深諳軍刑法之立法目的及軍隊特性,認為破壞軍紀之軍事犯罪,不應輕率給予緩刑或易科罰金機會,以免影響整體軍紀、戰力及國家安全,並促成役男養成守法重紀之良習。其立法者顯較我國立法者及法學界更聰明且具見識,殊值我國模仿學習。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四條對拒服兵役者處罰,法定刑最高應該要拉高至十年,最低則拉高至七月徒刑,徹底封鎖現行實務上法官大量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給予逃兵易科罰金之機會,由法官視個案情況具體量刑,才是此中真正重要的環節!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 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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