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彥儒
憲法第六十八條明定,立法院每年開兩次定期會,自二月到五月、九月到十二月為會期,其設計目的在於讓國會運作有節奏、有節制,既能有效監督行政、審議法案,又能預留休會期讓立委從事選民服務、考察及法案準備。如今,藍白陣營聯手兩度提案延會,最新版本更主張延至八月三十一日,形同本屆立法院「全年無休」,不但背離憲法設計原意,更淪為特定政黨規避政治責任、逃避司法偵辦的保護傘。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在會期中,立委除現行犯外,不得遭逮捕或拘禁。此原為保障立法機關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但當延會動機與罷免潮、司法偵辦時機高度重疊,社會自然質疑此舉是否已從「制度保護」淪為「司法庇護」。多位藍營立委正面臨重大司法爭議,民眾黨此刻推動再延會,正坐實為藍營立委撐起「司法保護傘」,更讓「國會免責」制度變質為「逃責避法」機制。
諷刺的是,在會期連番延長下,立法院本應審查的附屬單位預算卻一拖再拖,五兆元國家財源懸而未決;而委員會法案進度遲滯、院會表決動能低落,許多週五、週二院會淪為少數委員輪值場,與所謂「延會為審法案」的冠冕堂皇理由,形成強烈反差。倘若國會仍是「無法可審、無案可議」,卻硬要繼續掛名「會期」,此一運作形態已失去議會之名,僅剩「制度空轉」之實。
更甚者,延會期間立委頻頻安排行政考察、國外出訪,召委會議安排也顯示多數法案尚未形成共識,無案可審的情況下,延會淪為墊檔考察工具,無異變相將議會轉型為政治避風港與旅遊中心。這不僅浪費國庫資源,也侵蝕社會對代議政治的信任。
延會本非禁忌,問題在於其正當性與必要性。若為處理憲政改革、緊急預算等特殊狀況,社會或可接受例外延長;但當延會僅為搶救罷免、躲避司法、粉飾民粹法案、鞏固黨派權益,其正當性已蕩然無存。從「軍人加薪」「普發現金」到「民眾黨版退稅」,處處充滿「買票式」施政操作,毫無財政紀律與法治精神。
立法院絕非庇護所,更非政黨操作民意的戰場。若國會成為全年無休、無案空轉的延會拖無期,會期沒休息,台灣民主將蒙羞於制度被濫用的恥辱。呼籲藍白兩黨節制權力、尊重制度,勿再以人數優勢悖離憲政精神。國會應回歸專業與理性,善盡人民所託,而非以延會名義,規避罷免與司法的審判。
(作者是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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