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昱呈
民眾黨版《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推動「法庭直播」,對此,筆者認為非常有待商榷。
二○○○年,筆者當時負責承辦盜濫採土石的取締業務,某日,法院因案傳喚我出庭作證,由於訊問時我都據實以答,竟引起被告不滿,當庭訊結束,我走出法院,就察覺被告與數名同夥意圖報復,在我背後一路跟蹤,幸好我當時機警,趕緊跑進鄰近一間派出所向警方求救,這才暫時脫離險境。
依我的親身經驗,可以試想,倘若真如民眾黨的版本去推動「法庭直播」,勢必造成證人、鑑定人因擔心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而產生莫大的心理壓力,如此一來,就算是被傳喚出庭,也很可能因為消極防衛心態,而不敢說出事實全貌及真相,自然會影響真相的追查,法院又如何能做出正確的審判?
此外,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而言,案情往往會涉及許多不宜對外公開的個人隱私(包括財務狀況、婚姻、病歷、醫療、家庭、性生活、職業等資訊),尤其直播一旦不慎公開受害者之被害過程,宛如在其傷口上撒鹽,不啻是造成二度傷害。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法庭審理刑事案件有其高度專業性,絕非民眾平日觀賞的法庭系列電視劇或影集,可對劇情說三道四、評頭論足,尤其直播極易造成「輿論公審」,形同未審先判,台灣社會又往往流於民粹,有心人很容易煽動群眾情緒,將導致被告無法在公正的環境下受到法院公平審判,甚至可能被斷章取義而掀起不必要的騷動。
其實,現行制度已經可以申請旁聽,社會大眾若想要了解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都可以自由申請蒞庭旁聽,法庭直播並無助於司法透明度之提升,且現代科技發達,直播畫面若經重製修圖改造,審理過程恐變成「戲劇化」,後果難料,不僅讓訴訟雙方壓力與成本遽增,若進而影響證人、鑑定人之證詞,恐將形成法院檢察官律師及訴訟雙方五輸的局面。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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