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羅智強須受公評 告罷團殊難成立

◎ 葉昱呈

發起罷免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的公民團體質疑,羅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惡作劇,撥打隱藏號碼電話干擾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發言,痛斥舉止幼稚,缺乏基本尊重與法律常識,極其失格,竟然被羅提告求償一百萬元,引發爭議。該提告行為是否具正當性、合理性?茲就法律面分析如下: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五O九號解釋意旨,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事實上,五月十五日立法院黨團協商當天的會議記錄,議事人員已詳實記錄,柯建銘當場向韓國瑜反映「剛才羅智強有電話來打斷我發言,其實我知道每次我發言的時候,在關鍵時刻羅智強都偷偷打電話給我,我怎麼會不知道」,顯示罷團質疑的內容,源自立法院會議記錄,並非憑空『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換言之,不構成誹謗罪責之要件。

此外,《刑法》第三百十一條所稱「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係指依事情之性質,在客觀上可以接受公眾評論者(例如:國家之政治事務、公眾人物之私德已涉公共利益事件、媒體記者之報導),只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其所發表意見皆應受到憲法保障。據此,羅智強遭質疑打電話干擾柯建銘發言事件,雖屬於個人私德問題,惟因涉及公共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

綜上所述,羅智強若為自清,大可對外公布手機通聯記錄,以自證清白,但若只為「反罷免」或「恐嚇罷團」而興訟,不但浪費社會成本,更虛耗寶貴的司法資源,這是錯誤示範。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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