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皇池
去年金門海域撞船事件後,中國海警即不斷進行壓迫我方海域,至今已侵擾金門海域達七十餘次,平均每月侵擾金門水域約四次,每次約兩小時,已形成「常態化騷擾」。實務上,一旦偵獲中國海警船出現,台灣即會調動巡防艇,前推至限制水域線上,部署應對,除併航監控,尚透過中、英文無線電廣播要求海警船轉向航離。當中國海警船離開後,台灣即宣稱將其驅離,中國則宣稱:在「金門附近海域依法開展常態化執法巡查」「進一步強化相關海域管控力度」。
事實上,相同情形亦發生在釣魚台周邊,從二○一二年開始,中國海警船艦經常進入釣魚台十二浬內,近來尤其頻繁與激進,日本同樣部署船艦、併航監控、多語廣播,「驅離」中國海警船,但中國海警亦隨之對外宣稱是:「在我釣魚島領海內巡航,……依法開展的維權巡航活動」。
無庸諱言,中國海警如此動作頻繁,宣稱「執法巡查」或「維權巡航」,除有其軍事或政治上意涵外,無疑是具體的法律戰,是灰區作戰的一種型態,其目的不僅在干擾現實有效統治者,更期待在法律上產生:系爭領土主權歸屬是具有爭議,甚或證明中國是該領土或海域的主權擁有者。
中國一次又一次的侵擾,是否會產生系爭領土存有爭議之法律效果姑且不論,但肯定會威脅到區域和平與安全;然從國際法角度思維,卻又因一再地讓現實統治者予以「驅離」,無異是讓現實統治者得向國際社會證明該國才是系爭領土或海域中,不僅能排除其他競爭者,且可有效統治的國家;如此在法律上更彰顯出:中國對該等海域或領土並未能有效統治。簡言之,如此週而復始的重複作為,將讓領土現實統治者一再地鞏固其有效統治之事實。
眾所皆知,對有爭執領土主權歸屬判斷,國際法需考量因素眾多,且交錯運作,然此間「有效統治之事實」無疑是重中之重,因此台灣沒有任何選擇與退讓空間,必須強力捍衛金門海域,目前中國每週一次的「執法巡查」,在一定程度內,反而是讓台灣在國際法上更能確認是台灣進行有效統治。更重要的是:在雙方對峙併航的過程中,不僅顯示著:「中華民國(台灣)主權不容侵犯併吞」;而各自高掛在雙方船桅上的國旗,更強化著:「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然中國持續在海域強化各類活動並不限於金馬、東沙與釣魚台,在與菲律賓針對黃岩島、鐵線礁等南海海洋地物的「執法巡查」活動中,中國海警船不僅驅離菲律賓漁船,甚至對於菲國公務船,縱使國際法清楚規定,在一國領海或內水中,沿海國對於違法的第三國公務船,除非該當於自衛權之情況,否則僅能要求該公務船離開,但中國悍然不顧相關國際法規範,對菲國公務船進行船身碰撞、水柱攻擊等,觀察此種情勢與先例,台灣的相關機關,應時刻警覺,隨時準備面對更激烈衝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無庸諱言,第七十二次驅離不會是最後一次的驅離,往後還有第七十三次,第七十N次……,而當中國海警船艦在我管轄海域有所動作時,比如騷擾或登檢我國或他國船舶之際,「人若犯我,我必『禦』之」,如何因應,應妥為規劃與準備。
(作者為台大國際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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