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誰才應被罰?前車違停堵路 閃過它卻挨罰

◎ 墨客

日前,一名駕駛因閃避路邊違停車輛,不得不短暫跨越雙黃線,卻因此遭民眾檢舉並收到九百元罰單。這起事件引起大量網友關注與議論,質疑警方執法是否失去判斷能力,並反映出台灣交通法規與實務之間的矛盾,以及檢舉制度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

我自己也遇過類似情況,卸貨卡車佔據整個車道,若不跨越雙黃線,就只能待在原地報警或者等他卸完貨才能安全通行。我小心翼翼地借對向車道慢速通過,卻收到一張九百元罰單,理由是「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除了氣憤檢舉人之外,警察對於如此荒謬的檢舉影片,未能在第一時間就做好把關,我感到無法理解。

政府大幅放寬對違停的取締,被視為「微罪不舉」,導致違停現象層出不窮;守法駕駛人卻因被迫閃避違停而違規,反而成為開罰對象。這種落差,不僅扭曲正義,也讓人民對交通執法產生疑慮。有網友直言:「檢舉魔人被罵不是沒道理」、「不能檢舉違停,卻可檢舉因有違停堵路而不得不違規的」,更有人批評警方「只會看照片開罰,不會做正確判斷」。

長久以來,台灣的交通文化受限於法規與執行之間的不一致,民眾往往在兩難中做出選擇,卻得不到合理保障。當一名駕駛人基於安全、避免堵車而被迫違規,難道不應有更彈性的執法空間與事實判斷?

許多檢舉人不具專業法規觀念,警方基於錄影或照片便一律開單,產生許多不必要的行政程序與誤罰。若罰單最終被申訴成功,應有責任機制對於檢舉人與執法者進行教育與改善。

交通安全的核心在於合理與公平,當違停被容忍,卻對閃避違停的行為嚴厲懲處,制度本身就已經失衡。政府若無法對違停問題提出有效解決方案,卻又以機械式執法懲罰無奈的用路人,只會讓人對法規失去信任。

(作者是國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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