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別拿美國當遮羞布 美台國會調查權的赤裸對照

◎ 沈言

藍白陣營不斷強調「國會調查權是國際常態,美國也有」,試圖拿美國制度幫自己背書。但這種說法,只是片面彷效美國的「可以查」,卻不學美國的「查完怎麼交代」。所以看似改革,實則危險。

美國國會具有調查與聽證權,水門案、川普稅務案或一月六日暴動案,國會都可發出傳票、設立委員會、公開質詢。重點是,調查後若發現問題,國會必須移送司法部,交給法院處理,國會本身根本沒有定罪權,強調的是分權,而非國會查完就開罰。

相對的,被美國國會調查的對象,本身也有完整的反制機制,一來可拒絕作證,二來可申請法院撤銷國會的傳票,甚至還可主張行政特權。事實上,美國國會本身的調查行為,也有可能被法院裁定為越權。其制度設計,不只是查誰,更是查得有無邊界、誰能監督制衡。

反觀台灣的立委,這一波所謂的「國會改革」法案,走向卻完全相反。該草案賦予立法院調查與聽證權,甚至附加刑罰,如果不出席、拒作證或未交出資料,就可能會構成「藐視國會罪」,最高還可判三年徒刑。整個流程,完全不受法院審查、不可抗辯,毫無程序保障。國會查完就開罰,立委自兼偵辦人暨審判者,真荒唐。

更荒唐的是,法條模糊不清,調查範圍無上限,卻未界定「正當理由拒絕」或資料如何保密。這哪是監督,這是在開模打造一套不受節制的至上權力機械。

最可笑的是,這場立法行動的推動者居然有法學博士、檢察官、執業律師,以及自詡民主先鋒、百年政黨的國民黨。他們並非不懂制度,亦非無知,而是蓄意、僭越、貪婪。

台灣的新國會制度,與其說是改革機關,不如說更像是皇帝,搓圓捏扁都隨我高興,查你的是我、說你有罪的是我、罰你的還是我,這若不是東廠,那什麼才是?這哪是改革?套句電視劇的台詞「朕不給的,你不能要。」

這種法案一旦通過,就是為自己加冕「獨裁者」的皇冠,還有臉笑別人希特勒嗎?不要再拿美國當遮羞布啦,人家那是制度,不是讓你隨意亂披的虎皮。真正的民主制度,從來不是看誰握有權力,而是誰能限制權力。這條界線倘若被抹掉,國會就不再是民意機關,而是統治者的刑場。

這不是民主的進步,而是民主的自殺。

(作者是業餘樂手)

免費訂閱《自由體育》電子報

熱門賽事、球星動態不漏接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