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藍白主導修訂《憲法訴訟法》,民進黨立委聲請違憲審查,憲法法庭定十二日將召開說明會。藍營抨擊大法官揭露心證,瞄準三讀程序瑕疵,淪為政治工具。
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依議事法法理,議題呈交合議體作決定,必須採取經認可的公平方法(聲決、舉手決或投票)實際付諸表決為之,「通過」須達到法定或意定的可決額數。若明顯無人反對時,可採「無異議通過」以提高效率。
但最近兩三屆立院卻改變作法,例如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法過程,待三讀條文宣讀完畢,主席僅表述:「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條文修正通過。」未曾將「全案」交付表決或徵詢有無異議,就直接宣布「通過」,在立法程序上有明顯重大瑕疵。可怪的是,朝野立委欠缺程序意識,歷來默認如此作法。
這是否意味無人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正通過?也將影響民進黨立委得否聲請違憲審查的判斷。蓋立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為法律牴觸憲法者,才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大法官認為,「少數立法委員於法律案三讀表決程序未投票贊成」,才算是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
由此觀之,說明會的待審重點,顯然是民進黨立委聲請違憲審查是否符合「行使職權」要件?基於保障少數立委聲請法律違憲審查的權利,在立院三讀未將「全案」交付表決的場合,無從確定聲請人(少數立委)是否均未贊成,此類由於議事運作方式發生的不利益,實不應歸由聲請人負擔;縱使聲請人在三讀表決時棄權或退席抗議而拒絕投票,因而未曾積極表明反對立場,也是其「行使職權」的形式,自不可輕率剝奪其聲請釋憲之權。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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