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剴剴案看刑法虐童罪修正方向

◎ 趙萃文

一歲大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凌虐致死引發眾怒,醫師更在法庭作證說,剴剴鑑定結果是遭長期多重虐待(身體、精神虐待、嚴重疏忽及性虐待)致身心嚴重受創。北檢已依刑法第二八六條妨害自然發育罪(虐童罪)起訴二女。刑法虐童罪加重刑責相關法制問題再度引發熱烈討論。

法制史上,刑法二八六條虐童罪自民國廿四年制定以來,隨著輿論對幼童保護之重視,民國二○一二、二○一九、二○二四年已三次修法,現行條文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徒刑。對未滿七歲之人犯前項之罪,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經多次修法後輿論仍多指責法官量刑過輕,何以致之?

按司法實務上一向遵守最高法院廿八年上字三三七八號、四七年台上字一○○四號判例:「刑法第四七條所稱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祇為最高度之規定,並無最低度之限制,法院於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如何加重,本有自由裁量餘地」。換言之,「應加重」最高本刑的規定,實務運作結果等於是「得加重」最高本刑,而非一律加重。由於目前實務上加重有期徒刑通常以月為單位,以致經統計絕大多數法院加重本刑皆只加一月,根本無法達到嚴懲目的。

解決之道,建議可模仿二○二四年新增定之特別刑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直接以立法限制法官之自由裁量權,強迫加重本刑,以適當反映虐童罪之罪責。

未滿七歲幼童面對犯罪等不法侵害時,自我防衛能力脆弱且難以自救,法律自有特別保護之必要,或可模仿舊刑法第二七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對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致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資嚇阻,並符罪刑相當原則。

又考量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七歲幼童,對生命法益侵害極端嚴重,實難以期待仍具有教化之可能性,可參考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建議將虐童致死等特定犯罪(如潛在危險性高、惡性重大、法益侵害嚴重等)惡害重大情形,直接明定不得假釋,或模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九條增訂更嚴苛假釋條件,以符社會防衛。

幼童的保護應建立在完善的社會救助體系上,而非僅依賴刑法加重處罰。預防勝於懲罰,透過早期介入、家庭支持與教育資源,能有效降低虐童事件的發生。單靠修正刑法顯然無法根治問題,唯有社會整體的關懷與投入,才能真正守護孩子的安全與福祉。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大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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