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兩岸刑事訴訟法比一比/要戰獨裁 就應該去中國

◎ 李慶義

判斷是不是獨裁國家,最重要的指標,就是人身自由的保障。

憲法第八條明文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廿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因此,所有被拘捕的人犯,都要書面告知本人及本人所指定的親友,並應於廿四小時內釋放或移送法院審問。這廿四小時是檢警共用的時間,並非檢警各自使用廿四小時。這個人身自由的基本保障規定,在我國是歷經大法官多次對憲法的解釋及修法才達成。

這個看似簡單,在台灣並無任何疑義的人身自由保障規定,在對岸的中國,卻完全不一樣。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依該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中國的公安機關,可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六十四條),對「重大的嫌疑犯」可以「先行拘留」(第八十條),可以異地執行拘留(第八十一條)。拘留之後,若可能有礙偵查,可不通知家屬(第八十三條)。拘留之後,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時間,最長可延長至卅天(第八十九條)。而這只是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還沒有到送法院審問的階段。

所以在中國,公安機關可不經法院審問,就隨心所欲,把你抓去關卅天,然而再形式上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然後再繼續押你,押多久,不知道,什麼案被押,不知道。難怪很多人在中國莫名其妙就失蹤,而下落不明,家人不知道能去哪裡找人。

如果真要「戰獨裁」,就應該去中國,去戰完全沒有人身自由保障的獨裁政權,那才是真正的戰獨裁。而不是對由法官裁定羈押的案件,肆意批評,那不是戰獨裁,而是「戰司法」、「干預司法」。而「戰司法」、「干預司法」正是走向獨裁的第一步。

(作者是台灣高檢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