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磊
四月九日看到台灣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回想二○○一年初,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於墾丁龍坑外海擱淺洩油,造成海域珊瑚礁生態重創,也敲響我國在海洋油污應變上的一大警鐘,同時開啟污染防治另一頁新的篇章。當時甫通過的《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污法)尚未完備,應變機制啟動遲緩,造成一七○○噸燃油未能及時處理而上岸,最終清除耗時半年、動員數萬人次,付出代價非常昂貴。這場災難不只是一場環境浩劫,更是一次國家治理能力、海洋環境保護與國際談判實力的壓力測試。
經由這次慘痛經驗,催化了政策與制度的改革,當時主管機關 環保署加速《海污法》各項配套的建立。二○一八年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海洋保育署 (海保署) 承接了海洋污染防治的任務,去(二○二四)年《海污法》大修完成,不僅強化罰則、設立基金,更導入吹哨者條款、接軌國際公約,使台灣的法規體系更具韌性與國際對接能力。
但剛大修完成的海污法,就面對高密度及強度的颱風,海保署去年接連遭遇凱米、康芮等颱風,引發11艘船難,每次都挑戰台灣面對大型災變,從快速通報、應變資材調度、衛星監測到現場指揮與復育監測的挑戰,每個階段均顯示出法律及制度化的重要性,以及技術化精進的需求,展現出當年阿瑪斯號事件後的經驗與後續持續發展的能量累積。
海洋治理不僅僅與環境生態相關,也與整體產業風險管理緊密相連。隨著氣候變遷日益嚴峻、極端天氣頻繁,船舶擱淺與海上污染已不再罕見。對一個高度仰賴航運與出口的國家而言,海洋污染不只是環境問題,更是經濟風險來源,在當前全球經濟震盪之際,產業轉型與環境風險控管密不可分。
在阿瑪斯號事件後累積的制度經驗,已是海洋治理的寶貴資產。回顧事件廿四週年,不僅在緬懷教訓,更應看到機會與契機:海洋油污防治不是成本,而是對未來風險的投資,更是產業轉型與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
(作者是退休教授 台灣海洋污染防治協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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