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英哲
檢調偵辦「罷免立法委員」連署涉偽造文書案,國民黨發動抗議,聲稱檢方政治操作、選擇性辦案。但回歸法律與事實本質,國民黨此一指控對司法體系並不公平。
國民黨所謂的「雙重標準」,常以二○二○年罷免高雄市長的連署案為對照,指當時也有出現死亡連署人。台中市長盧秀燕也說,當年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是因罷免發起人並不具查核身分的權力與能力。
但這次的偵辦,已有跡證顯示連署負責人可能明知違法,仍故意使用他人資料進行假冒連署,這與高雄案「無查核身份的權限與能力」的情境截然不同。且行為已構成追訴要件,司法偵查才是職責所在。
去年,國民黨主導修法增訂《選罷法》第九十八條之二,明定「利用他人個資進行假冒連署」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這項修法於二○二四年生效。至於四年前的二○二○年高雄市長罷免案,現今的法律規定與當時根本不同,基礎既然不同,硬將兩案相提並論,勢必誤導社會對司法體系的理解與信任。
政黨應透過事證與法理基礎進行理性辯證,而非把「政治迫害」當成OK繃濫用。政治可以對抗,但不可扭曲體制,破壞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否則最終受害的將是整個國家。
(作者從事房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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