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近期共諜案件層出不窮,包括士林憲兵隊、海軍飛彈快艇部隊,及總統府侍衛室,都有官兵遭到共諜組織吸收、揮五星旗拍攝投降影片等,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處六月到五年八月不等徒刑。國防部長顧立雄痛心表示,將修法讓效忠敵人有更明確規範。
為修補漏洞,國防部已完成公告「陸海空軍刑法第廿四條修正草案」並送行政院審議,將本條第二項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法定刑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大幅拉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並新增處罰陰謀、預備犯之規定,同時增訂第四項:凡現役軍人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國防部強化反制中共對國軍滲透破壞之決心可謂是昭然若揭。
修法草案處罰行為雖限於「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之效忠表示行為,行為人基於認同共產主義或中共政權而宣示效忠,此一行為雖違反國軍的忠誠信念,但並不能直接連結至足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而具國家安全危害性,除非這種信仰行為有足夠證據證明足以動搖軍人之國家認同;國防部修正理由提到本條乃模仿《德國刑法》適性犯之法理,以構成要件「足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並委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綜合判斷,評價行為人之行為強度是否已具備本項所規範之危險特徵,以符合憲法罪責原則,避免侵害表意自由。
本文建議本條可同時模仿《德國刑法》例示規定之立法技術,具體列出哪幾種典型效忠態樣會「足以產生軍事上不利益」,而加以處罰,以供現役軍人有所遵循。同時行政院草案本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中已屬中、重度犯罪,以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亦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可參照德國刑法增列「情節輕微條款」而調降法定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最後仍需點出,現行《陸海空軍刑法》法定刑已屬偏重,涉案共諜屢遭輕判主因仍在於法院法官對軍刑法條文構成要件持嚴格、狹隘解釋並量刑過輕,缺乏國安意識所致。我們樂見賴總統日前宣布恢復軍事審判,在國軍建軍備戰過程中,軍法扮演過要角,承擔過重任,一直是軍紀的重要支柱,國軍的主要力量。期盼未來恢復軍事審判後,保障官兵權益的同時,也能確保國家安全與國軍運作之穩定。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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