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籍戶籍分不清 翁曉玲何不先赴中「除戶」?

◎ 莊宇森

內政部移民署近期要求中國籍配偶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於質詢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時語出驚人,先是抨擊陸委會找中配麻煩,更稱「應該要求全台灣人,都到中國申請除戶、證明自己沒有中國戶籍」!

首先,移民署與陸委會各司其職,並非同一單位,既然是移民署要求中配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文件,翁曉玲自應質詢「行為人」—移民署,其質詢「非行為人」—陸委會,自有未妥!

移民署要求中配補繳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其「原籍」究何所指?依一般人認知,「原籍」可能是國籍,也可能是戶籍。國籍係依《國籍法》規定所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者;戶籍則依《戶籍法》規定所登記者,《國籍法》與《戶籍法》主管機關雖均係內政部,但二者性質並不同。依《國籍法》區分,人區分為本國人、外國人及無國籍人;而依《戶籍法》區分,本國人(即國民)又可區分為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

比較複雜的是,台灣在本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又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與澳門居民!也就是說,在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依法取得「中華民國」的國籍之前(謹按:依法取得包括「出生取得」及「歸化取得」二者,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尚不可能「出生取得」),該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縱使依《戶籍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經核准在台灣定居而為戶籍登記者,唯取得戶籍而已,並非取得國籍!其理甚明。

移民署要求中配補繳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就《戶籍法》而言,係「喪失原籍」——喪失原戶籍(即大陸地區戶籍)的證明文件;而就《國籍法》而言,則係「喪失原籍」——喪失原國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二者確有所不同,不可一概而論。至於台灣人原本即因「出生」或「歸化」而取得國籍,且依《戶籍法》規定取得戶籍,又何須畫蛇添足地到中國去申請除戶,以證明自己沒有中國戶籍呢?

問題的重點在於「除戶」!就吾人認知,「除戶」所指應是「死亡登記」!翁曉玲所稱「應該要求全台灣人,都到中國申請除戶、證明自己沒有中國戶籍」云云,豈非要求全台灣人都到中國去申請「除戶」(死亡登記)?嗚呼!身為法學博士的翁曉玲居然連國籍與戶籍都傻傻分不清,且竟要求全台灣人都到中國去申請「除戶」(死亡登記),似乎與法學博士的學位名實不符。翁曉玲的問政品質如此,著實令人無言以對。

(作者為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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