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慶義
中國東部戰區又組織陸海空及火箭軍,在台灣周邊聯合演訓,還發布「除妖除魔」影片,模擬飛彈攻擊,出現台北一○一大樓畫面,宣稱是對賴清德當局猖狂謀獨的堅決懲戒。中國藉武力與我國「對峙」,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已顯現無疑。
反滲透法第二條規定,「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中國對我中華民國台灣,一再文攻武嚇,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還明文規定,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其符合我國反滲透法所指的境外敵對勢力,毫無疑義。
境外敵對勢力,不只反滲透法有這項規定,包括刑法「外患罪」章第一一五條之一規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也有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為…的規定。
其法制體例,都是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與境外敵對勢力,並列規定。此外,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也有類似的法制體例規定。
在法制體例上,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與境外敵對勢力,並列規定,就是把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視為境外敵對勢力的例示之一。所以在我國法律的架構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就是境外敵對勢力。
這是法律的規定,並非賴清德總統的定義。欲改變這種定義,決定權在中國。唯有中國承認我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放棄以非和平方式,危害我國主權,它才不會是境外敵對勢力,否則它就是境外敵對勢力。
(作者是台中高分檢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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