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讓冤屈被告含冤九泉 才是司法恥辱!

◎ 吳景欽

一九九五年,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因追討富商翁茂鍾的三億欠債,被誣指偽造文書,經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卻在上訴最高法院時病逝,致留下有罪印記,近來,經最高檢察署撤回上訴而無罪確定,諸慶恩總算洗刷冤屈。惟同樣含冤而終的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檢察機關亦應提起非常救濟。

郭部長所涉的公務員受賄罪,雖經第一、二審判無罪,卻在更一、二審逆轉判八年有期徒刑定讞。據以認定有罪的依據,來自於證人對具關鍵性的茶葉罐之陳述,惟此供述乃是在調查局不斷提示證物的情況下陳述,前後不一,亦有諸多矛盾。如此的證詞實是誘導所為,根本不具證據力,但法院竟認為,證人與被告無冤無仇,故不至於誣陷,並以監聽譯文中,證人有要被告注意茶葉一事,即認定罐內必有美金,而成為判決有罪的最重要證據。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原則。

此判決在認事用法上有著嚴重瑕疵,自應以非常救濟的手段來糾正。惟提起再審,須有新事實、新證據,而如郭瑤琪案最關鍵者,即是證人供述的不一與反覆,但若證人未被以偽證罪起訴且判有罪確定,想翻轉機會就不高,且就算能提出新事證,還必須足以動搖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但到底要舉證到何等程度才足以動搖,卻又屬於法官內在心證。至於冤罪救濟的另一手段,即是非常上訴,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一條,此權限乃專屬檢察總長,當事人僅能向其提出聲請,致完全無主動性。

在涉及冤案的判決,如郭瑤琪案,其有罪所依證據與事實認定,往往違反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證據裁判等等刑事司法原則,實顯得相當粗糙。惟一旦判決確定欲為推翻,當事人卻必須提出鐵證如山的證據,顯得相當矛盾與諷刺。故檢察機關為被告洗刷冤情,如諸慶恩案,就不應是結束而是開始。畢竟,司法自承錯誤不是罪過,讓冤屈被告繼續含冤九泉,才是司法的恥辱。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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