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承宗
據聞中國國民黨將推動所謂「反廢死公投」。撇開該黨擬以此作為反制大罷免的政治企圖不談,這個看似政治嚴肅的公投命題,本質上是個荒唐的誤謬。
既曰「『反』廢死」,表示公投的目標在於反對、改變乃至於推翻「廢死」現狀。然而,我國刑法典目前仍有十餘種犯罪得處以死刑。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等法律,針對極端重度的犯罪行為,亦有死刑條款作為最終制裁手段。換言之,維持死刑乃我國既存的法制現狀。真的要推公投,邏輯也只能推企圖改變現狀的「廢死公投」,而非「反廢死公投」。
其次,有人恣意將「實質廢死」標籤強硬貼在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上頭。但只要具備基本文字閱讀能力,就能發現該號判決主文第一段大法官多數意見仍認死刑乃「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亦即仍維持死刑合憲論立場。至於該憲法判決提到死刑適用場合為「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等語,也不過是重申要特別注意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罷了。死刑作為法律世界裡最殘酷的法律效果,這個提醒乃法理之當然。要之,稱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乃「實質廢死」說法,是毫無根據的杜撰。
補充一提的是,二○二○年十月發生的梁育誌殺人棄屍案,今年一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甫作出一一二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針對梁嫌兇殘惡行,法官合議認為「僅對被告科處無期徒刑,顯然不足以評價被告所為兇惡犯罪之罪責而違背正義…被告無從合理期待其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而有不得已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之必要」等語。死刑不僅仍寫在我國法條裡,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後也仍在法院審判活動裡被具體實踐,哪來的「實質廢死」?要倡議「反廢死公投」,恐怕只能等台灣先真正成為廢死國度後,其主張才具有合理性。
(作者為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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