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宇森
回顧二○二四年立委選戰,當時國民黨立委呂玉玲遭競爭對手民進黨市議員劉仁照質疑,用市價逾百元的指甲剪修容組進行賄選,嗣後傳出四十多名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都收受傅崐萁所提供的競選小物——指甲剪修容組,每人高達一萬份。但據報載,卻只有李彥秀、王鴻薇、呂玉玲、羅廷瑋、徐欣瑩、鄭正鈐、葉元之、洪孟楷、林德福、魯明哲、陳超明等十餘位立委進行申報,而有卅位左右的立委並未申報。
觀諸進行申報的立委所申報的內容,均是委託名為「戰天下有限公司」的公司製作競選物品,並將之列為宣傳「支出」,金額多則五十幾萬元,少則廿幾萬元。然而,如該等競選小物(指甲剪修容組)係由該十餘位立委付款買受,自得將之列為「支出」;如該等競選小物(指甲剪修容組)並非由該十餘位立委付款買受,則應將之列為「收入」或「受捐贈」。因此,其「收」或「支」端視是否付款之證據而定。
依《政治獻金法》第廿條規定,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台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該等競選小物(指甲剪修容組)的金額既係二十幾萬元至五十幾萬元不等,遠遠高於新台幣二千元,其「收」或「支」自應依法記載,應無任何疑義。
傅崐萁雖稱一切依法,但實際上可能涉及立委擬參選人「收」或「支」集體申報不實,甚至違反《刑法》偽造文書罪。溫朗東偕律師詹晉鑒(即劉仁照議員控告呂玉玲賄選的受任律師)既已於二月十四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北檢則經北院同意,在三月十四日所進行的搜索動作(傅崐萁管家住處),不過係偵查過程中必要行為,並無不妥,就一切靜待偵查的結果吧!
(作者為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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