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武統台灣」乃公政公約言論自由的「例外」

◎ 陳逸南

在台某些中配公然鼓吹武統台灣,引發廣大台灣人不滿。茲從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有關言論自由的例外,提供意見如下。

聯合國「公政公約」第廿條規定,禁止戰爭宣傳和仇恨的鼓動。這是對該公約第十九條言論自由的一般保護規定的重要例外。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又查,一九八三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禁止戰爭宣傳及民族、種族或宗教信仰仇恨的鼓動的第十一號一般性意見,對「公政公約」第廿條進行解釋,該委員會指出第廿條第一項禁止可能導致或實際導致侵略行動,破壞《聯合國憲章》所主張的和平的一切形式的宣傳。但第廿條第一項的規定並不禁止關於自衛的主權或符合《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和獨立權利的主張。

又指出,「公政公約」第廿條第二項直接反對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並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行動的主張,不問此類宣傳或主張之目的是針對有關國家內部或外部。

台灣與中國互不隸屬,「民主台灣」與「專制中國」分屬截然不同的體制,是不爭的事實,且為國際共識。鼓吹「武力統一台灣」,不但違反聯合國「公政公約」言論自由規定,也違反《聯合國憲章》「宗旨及原則」等規定,為了保障台灣的國家安全及主權,絕不容許「武統台灣」言論在台灣散播,中配亦然,蔡正元亦然!

(作者是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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