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崇堯
中國配偶「亞亞」因多次拍攝武統台灣影片,遭檢舉而被移民署廢止依親居留許可。諷刺的是,中國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居然公開力挺,聲稱「武統台灣」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聯合國於戰後一九四八年通過「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款中所明言的,即「每個人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這個權利包括可自由享有意見而不受干擾,可經由任何媒體來尋求、接收與分享消息和理念。」。但言論自由、以言論侵犯別人或他人國家,兩者卻有本質上的不同。何況台灣於二○○九年馬英九當總統期間,還簽署了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即兩公約施行法),其中第廿條就明文「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民族、種族或 宗教仇恨。」
以言論損害別人,是濫用「言論自由」的真諦。英文的slander(詆毀),就是指用言論企圖傷害他人(特別是他人國家),這已不是「言論自由」了。就以「言論自由」來說,民主國家也都有所規範,不容無限上綱。譬如法律就禁止鼓吹暴力、種族仇恨及侵犯任何個人權益的言論。何況,言論若侵害一個國家的主權時,本國人可處叛國罪、外國人則可處間諜罪。
以丹麥為例,一九九六年,丹麥雖准許倡導種族主義的極端政黨「新納粹丹麥國家社會主義運動」經營電台,但仍限制每週只能有兩次廣播時段,且廣播內容不得違反丹麥有關種族平等的法律。以丹麥如此民主國家,都禁止在電台鼓吹族群仇恨,何況是中配憑著「台灣居留身份」公然鼓吹中國武力犯台,如此侵害台灣國家及人民的言論,哪能躲在言論自由的保護傘下脫身?
但凡鼓吹武力侵犯台灣主權的言論,都不在言論自由的範疇內,而須依法追究懲處!至於把鼓吹「武統台灣」當成言論自由的立委,台灣人民就群起罷免吧!
(作者是前台南神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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