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藍白為核電延役修法 簡直惡搞!

◎ 謝志誠

依照現行的法令,政府核發給三座核電廠的運轉執照有效期限都是四十年,如果有規劃要在期限屆滿後繼續運轉(延役),就應在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申請延役)。沒有依規定申請延役,就不可以繼續運轉。反之,若沒有規劃要延役,就應該在有效期限屆滿的三年前提出除役計畫。

依循規定,我國三座核電廠皆因無延役規劃,都已依規定辦理除役相關事宜。

三座核電廠皆已辦理除役

二○二四年國會改選後,向來擁核的國民黨在成為國會最大黨之後,陸續以民進黨的能源政策不當及台灣需要潔淨低碳電力為由,提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企圖藉由刪除「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讓已逾申請延役期限的核電廠得以免受「五年至十五年」的限制,這樣的伎倆可以得逞嗎?

其實,「經營者應在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提出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是「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而「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是主管機關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制定。只要核安會堅持不附和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那藍白聯手為核電延役的修法將徒勞無功。

但值得擔心是,藍白是否又挾其過半優勢,凌駕核安會的專業,霸王硬上弓要求配合刪除「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修法,徒勞無功?製造亂象!

另,因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廿三條第二項明定:「除役計畫,經營者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三年前提出。」也就是說,期限屆滿的三年前,經營者若無提出延役申請,就得備妥除役計畫申請除役。藍白立委於三座核電廠皆已依除役規定辦理除役相關事宜的時刻聯手修法,簡直就是故意製造除役與延役並進的亂象?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是源自經營者及主管機關皆需要時間辦理老舊核電廠延役的風險評估與審查,一味刪除或模糊化「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簡直就是無視於老舊核電廠延役最為重要的核安問題。

為拒絕藍白動輒聯手企圖復闢核電的野心,台灣環保聯盟以非核護家園為信念加入大罷免救台灣的行列。

(作者為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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