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海軍退役少將孫××、作家祝××等四人涉共諜案,檢方依發展組織罪和違反反滲透法等罪起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月廿四日以無法證明資金來自國台辦,及查無為對岸吸收等證據,判決孫等人全部無罪。
刑罰的實效性,取決於法官能夠更具效率地適用刑罰規定,並把裁判結果傳遞訊息給社會大眾周知;惟令人質疑的是,當前的刑罰是否真能強化國人的國安意識,從而降低國安案件的犯罪率?似乎渺不可期。
相對於立法者就國安法、國密法、選罷法和反滲透法等國安犯罪,向國人(潛在的犯罪者)傳遞的禁止行為與威嚇或警告訊息,所預設的效率期待,國安犯罪卻令國人有眼高手低、執法不力的感歎。更且,透由刑罰以強化國安意識,並讓刑罰轉變一套忠誠教育的手段,藉此讓國安刑罰發揮積極預防的效果,恐是奢想。
我們不能說是法官恣意,但「裁判變得十分隨機」卻是事例昭彰。對國家忠誠,是強烈的倫理及德行要求,屬個人的內在信仰和自律,是倫理性的責任感,讓我們自己和全體國人都備感安心,也就是良知價值。
國安犯罪對國家的生存發展深具危害性,誠如論者所言,法官欠缺國安意識,「無罪判決」嚴重打擊第一線檢警調的士氣,應向社會及人民交代云云。平允而論,處此時空,法官尚且欠缺國安意識,遑論一般國人。如是判決,既無法促使社會大眾對於國安犯罪的定義、範圍及刑事制裁,建立穩定且有效的理解,又焉能產生法教的效益!
軍人保國衛民,隨時待命、緊急應處;唯有將國家存亡大義入其心、堅其志,才能發揮戰力。「職責」代表軍人對自身的認同與執著,不慕榮利、真誠為國家貢獻心力,自是官兵應效法與維繫之精神;此一信念與堅持,如日月長昭,藉由軍人個人的自律,而維繫國人對整體軍隊的信賴感。
承平已久的台灣社會,公部門及公民都須具備因應國安環境變化的防衛韌性,及願為國家付出的認知;若缺乏願力,意志不堅,失職失格,輕者臨敵怯戰,重則淪為共諜。
對國家忠誠不僅是軍人榮譽,亦是國人共同榮譽。人們的行為制約,既來自法律的規制,亦來自價值的信守;若國人都能有如此觀念與作為,具備「全人格」的社會信賴,遵守律條、奉行專業、為所當為,顯現高潔的人格特質,國安犯罪自然可減少至最低限度,甚而消弭於無形。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大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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