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宏煇
拜讀貴版「公平正義從改革免役體位開始」一文,深感贊同。依據《兵役法》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事實上,要達到免役的條件相當容易,尤其是「裝瘋賣傻」。
有人會假裝是「精神官能症」患者,按「體位區分標準」,只要「經每月規則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持續呈現明顯症狀,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減損者。」就會被判定為「免役」體位,筆者在部隊時就目睹不少「怪病」,花招百出,那些人先被送三總治療,再轉送國軍八一八醫院,六個月後便都「因病停役」了!
筆者建議,為符兵役公平,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以及身高、體重或BMI不合規定而符合「免役」體位者,得改服替代役,如此則所有役男皆一視同仁,若不下部隊,就服替代役,應能減少偽造病歷逃避兵役事件。
(作者在大學任生活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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