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合成照片涉及刑責 這不僅是民事求償問題

◎ 吳景欽

聯電創辦人曹興誠,遭人散布疑似親密照,當事人發聲明要對散佈者提告求償。惟關於AI合成之性親密照片,無論是製作者或散佈者,恐非僅有民事侵權之問題。

二○二○年發生網紅小玉,利用深偽技術將諸多女性名人臉部合成色情影像,並因而獲利上千萬元。而當時,針對此種影片之製作、散佈與販賣,即使多達一百多人受害,但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最終仍僅能以違反個資法,合併判五年半徒刑,致引發刑罰太輕之質疑,也暴露刑法在面對新科技犯罪問題時的無助與無奈。

為解決法律缺漏,在二○二三年,立法者就將深度偽造性影像入罪化,甚至在刑法增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專章,以有效嚇阻此等影像之製作與散佈行為。

如今,若意圖散佈或以非法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依刑法第三一九條之四第一項,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即使未製作不實性影像,但只要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不實性影像,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根同條第二項,亦可處相同之刑罰。若是意圖營利,依同條第三項,還可處七年以下徒刑,且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凡此刑罰,不可謂不重,且因此罪所保護之法益,顯已非僅包括名譽、隱私等傳統的人格權,而是涉及新科技時代個人資訊之自我決定權,故立法者將此等罪名定位為非告訴乃論。換言之,無論當事人有無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開啟犯罪偵查。

利用科技手段合成不實性影像,隨著AI技術成熟而益發容易,更容易在網路散佈,甚至難以隨著時間流逝而消失,這對受害者身心,絕對是長期的折磨與煎熬。也因此,在刑法已將此等行為入罪化之下,事件絕不能等閒視之,無論當事者是富商巨賈或平民百姓。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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