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卅三歲知名藝人王大陸涉嫌以假病歷逃避兵役,遭檢警搜索約談,帶回仲介集團及王大陸等逃避兵役的役男共十一人移送新北地檢偵辦,其中一名役男更畢業於建中科學班及台大醫學系,並曾獲得化學奧林匹亞金牌,輿論為之譁然。
因應兩岸情勢空前緊張,政府修法於去(二○二四)年一月起,規定二○○五年一月以後出生之役男恢復服一年兵役或替代役,但近年新聞時有報導,役齡男子想盡辦法滯留國外,拖過卅六歲才回國直接除役,或花錢購買「愛滋證明」等偽造病歷以取得「免役體位」,藉以逃避兵役。
筆者多次投書指出,現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四條針對拒絕接受徵集令或故意變更體位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法官對此類案件量刑區間,大抵介於三、四個月徒刑,且皆可易科罰金,形同自最低度刑量起。至於備役役男教召未到,同條例第六條法定刑為三年以下徒刑,實務上法官量刑區間,則介於二、三個月徒刑,亦多可易科罰金。由於役男超過卅六歲或取得「免役體位」即可終身免役,備役役男教召未到卻可能連續被判刑,甚且構成《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而須加重處罰,實務量刑呈現輕重失衡,已嚴重妨害兵役徵集的正義,惟相關投書皆未獲主管機關、司法層峰所重視。
本文建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四條拒絕接受徵集令或故意變更體位之處罰,法定刑可大幅拉高為十年以下,由法官視情狀妥適量刑,至於第五、六條針對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未到者,法定刑則宜調降,同時新增拘役及罰金之刑種,避免役男有顯可憫恕事由未報到而遭重判;此不但可避免憲法上個案過苛之誡命,亦能與躲在國外拒絕接受徵集令或故意變更體位者之量刑,作出明顯區隔,以符公平正義。
同時亦可參考司法院已普遍設立「國安軍事專業法庭」,及訂定「辦理國家安全犯罪量刑審酌注意事項」,將妨害兵役案件轉由國安軍事法庭審理,並訂定「逃兵案件量刑基準」,藉以輔助法官量刑。
兵役公平是國家安全與社會正義的基石,每位國民都應依相同標準履行義務,確保不因家世背景、社會地位或財富而有特殊待遇。唯有公平的徵兵制度,才能凝聚國民共識,提升軍隊素質,確保我國國防安全。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大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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