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思瑩
立委李坤城指出,有選民陳情,指自己根本沒參加罷免連署,卻收到新北市選委會的查詢單,很明顯是選民資料遭到冒用,甚至涉及偽造文書,針對此類幽靈造冊、假用他人名義簽署罷免書,不但對民主運作造成嚴重干預,甚至可能涉及刑責。
冒用他人名義、簽署偽造罷免連署書,涉及刑法第一四六條的妨害投票正確罪。刑法第一四六條規定第一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徒刑。詐術,乃指用詐欺、欺騙之不正當之方法手段,產生足以影響投票之結果。
這是公訴罪,檢察官一知悉有犯罪事實發生,就可啟動偵查,調查證據,並向法院起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四六條規定,偽造、變造、假借他人或冒名代替他人為連署,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並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選舉投票(當然包含罷免)是民主國家人民行使憲法賦予政治權利的重要機制,所以法律特定明定上述規範,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利,確保選舉公正性,維持民主代議制度能夠正常運作。
台灣這次由公民發動的大罷免,是忍無可忍的集體發聲,是無法再忍的具體行動。而偽造罷免書的「幽靈罷免」行徑,除了不當干擾民主運作,更可能觸法面臨牢獄之災。勸諭停止此等行為,以免惹禍上身!
(作者是律師 曾任政治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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