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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從元首權的角度觀察/賴清德召五院會商 良好憲政慣例之始

◎ 劉兆隆

賴清德總統依據憲法職權啟動五院會商,冀望能為近期的政治僵局解套,尋求和解之道。反對者謂這是「四院打一院」但如此角度並不客觀。事實上依據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反對論者以為這只是憲法上形式的權力,並無實質作用,不用期待它能實質解決問題。但恰恰相反的是,這是我國元首權實質權力最具體的規定。

事實上元首權在各國憲政體制中除了像總統制國家有明確的行政權規定外,更多是比較屬於空泛的規定。例如對外代表國家(第卅五條)、此外就是各國普遍都有終極性的裁量權力,諸如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卅八條)、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第四十條)等,但像我國一樣直接指明總統具有院與院之間爭執主動會商解決的權力,則屬罕見。據我國大法官於釋字四一九號理由書中甚至直指,「認為元首權是位居三權(五權)分立之上的特殊權力,且應包含了相關的超然、中立的態度,且院際調解權的行使,是特屬於元首所有,且須發揮中立的態度,對五院間的爭執進行調解。」

除了元首權層次的角度外,由於總統在很多時間也是兼任執政黨的黨主席,因此政黨政治也是要思考的面向。由於政黨之間多半是競爭多於合作,加上我國特有的雙首長制的制度設計,總統又分享了一部份的行政權,因此如何做到超然中立客觀,更屬不易。有反對論者認為這又是總統的「又一次擴權」。事實上我國在過去憲政史上,行使第四十四條權力的前例僅有一次。即使如此學界仍普遍認為因院際調解權屬於總統「被動」發動的權力,且對各院院長會商結果無法「直接」干預的情況下,理應無法將其視為總統擴權。且若欲藉此擴張權力,還不如透過實質性的黨內協商或政黨政治的操作,更能收到更好效果。故此次賴清德依憲法會商五院的憲政舉措更顯可貴,應以正面角度看待。

我國在民主化的過程中,有多次總統邀請在野黨領袖入府協商,但都屬於政黨之間的協調溝通,並未提升到憲政層次。此次由於我國出現分立政府與少數執政,賴清德總統願意用制度性的方式解決爭議,自應予以肯定,也希望這樣的憲政慣例一旦形成,能為我國未來憲政發展形成良性互動的憲政慣例。

(作者是彰師大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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