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警方跟監吳靜怡 未依法依規執法

◎ 葉昱呈

政治評論員吳靜怡,日前現身北市力挺罷免徐巧芯的公民團體,離開時卻一路被警察跟蹤,質疑是否回到戒嚴時期?要求台北市長蔣萬安給交代,蔣卻對外表示「我的態度一向就是支持警方,依法依規在應有的範圍內執法」。問題是,警方真有依法依規執法嗎?

未依法依規執法之事實一: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但根據吳靜怡公布的錄影內容,便衣警察並未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及告知行使職權之事由。

未依法依規執法之事實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九條規定,警察依事實足認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吳靜怡參加的活動,係民眾以「發送過年春聯,傳達民主理念」為由,申准之合法集會活動,試問有何事實足認吳的行為,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退一萬步說,即便行為有違法疑慮,也應依規定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而非一路跟監。

未依法依規執法之事實三: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虞,或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因該規定涉及憲法保障之一般人格權,在實施時必須遵循嚴格要件,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但吳靜怡並未符合上述「有犯罪疑慮」之實施要件,顯然警方已涉嫌違法跟監。

綜上,警方以「保障人身安全為由,行違法跟監之實」,宛如回到白色恐怖時期,且已構成濫用警察權力,蔣市長應說清楚、講明白,以釋疑慮。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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