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承宗
當法律草案涉及政府任務變動,尤其導致影響財政負擔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此乃涉及國家財政永續營運的重要條文,遺憾的是,卻往往飽受摧殘。
以立委楊瓊瓔、顏寬恒、徐巧芯、羅智強等廿一人最近連署提案的老人福利法第廿二條為例,其立法說明稱「若全面補助六十五歲高齡長者健保費,中央僅需增加四百億元支出,僅占一一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點九九兆元的百分之一點三,對財政負擔影響甚微」云云,藉此作為由中央統一補助老人健保費之事由。
楊瓊瓔等立委明知這個老人健保費統一由中央補助的條文將造成中央政府四百億元的沈重財政負擔,卻又對相對收入來源究竟為何避而不談。到底哪些其他施政領域會因老人健保費由中央負擔而犧牲、減損與退讓?立委提案,不能不明白給個說法。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案,顯然牴觸財劃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再者,全民健保乃是一個滿意度極高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支撐台灣社會穩健運行的重要核心基礎。所得稅法錯綜複雜,有諸多免稅額與扣除額規定。換言之,所得稅繳得少的老人,未必是經濟上難以負擔健保費之人。全民健保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關係成立後,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乃基本原則。
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案武斷地將所得稅稅率連結補助老人健保費標準,法理邏輯混淆,尤其一方面加重其他全民健保被保險人的負擔,另方面又同時打造一批「有財力卻免繳保費」的特權老人階級,毫無公平正義可言。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草案,到底有多恨這個世代的年輕人?
(作者是南台科大 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