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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姜皇池/中國無權以武力「收復」台灣

「中國」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日前在立法院質詢總統府秘書長時,推論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收復台灣」!(資料照)「中國」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日前在立法院質詢總統府秘書長時,推論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收復台灣」!(資料照)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中國」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日前在立法院質詢總統府秘書長時,推論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收復台灣」!

按此等人士邏輯,「中國是文化、歷史、血緣上的概念」,而在接受中華民國是中國的狀況下,渠等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之規定,解釋為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對海峽兩岸的領土主權主張,從而建立「中國擁有台灣主權」此項前提。接著,此等人士以此前提為基礎,將其套用至目前國內諸多人士所接受的「中華民國等於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觀點,進而推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主權,有權可收復台灣。

不容諱言,將一九四九年以後的中華民國仍視為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的延續,其實承載著「中國」國民黨長年傳統,將存在於不同體系,有著相近名稱卻有截然不同法律意涵的用語,按其政治信念,進行解釋,且在國民黨獨大時期,藉由黨國威權,強力塑造國家認同。

而於此例中,台灣或中國,在國際法主權之討論,乃至於憲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內國法體系,分別有著不同意義與內涵,然該等論者卻進行循環論證,此種論證,既消滅台灣國家主權,更為共軍渡海鋪設康莊大道,導出敵人可合法消滅自我國家的結論,恐有再思維餘地。

首先,若涉及特定國家的領土主權範圍,需以國際法標準檢視。而從國際法國家屬性角度,國家是以領土為基礎、由人民組成而與他國往來的政治共同體,於此國際法意涵下的台灣,是現由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台澎金馬的國家;至於中國則是指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實際控制範圍的另一個國家。

此外,以台灣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體系的角度,一方面憲法本文規定領土範圍依其「固有」之疆域,且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其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另一方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分別規範。檢視上述文字,再考量一九四九年前「中華民國」曾經是中國的國名,似乎意味著台灣「只」能是中國的一部分。

然無論如何強調《中華民國憲法》之名稱或堆砌文字,此等努力並無法發生國際法意義。就國際法有效控制範圍之標準而言,此套憲法在蔣介石統治集團從中國帶來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政後,即喪失國際法意義之中國代表性,亦即台灣主權從未及於中國,而中國主權同樣未及於台灣。當蔣介石統治集團失去對中國的實際控制後,在中國的「中華民國」即失去國際法意義之國家延續性,是以,從國際法檢視,當今稱為中華民國的台灣與一九四七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的中國,不具備任何意義的國家同一性。

最後,中華民國遭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暴力消滅,已從中國消失,然對「中國」國民黨信仰者而言,渠等基於不同原因,仍以「中國是文化、歷史、血緣上的概念」來自我認同,不論對「中華民國」之感情如何深厚,此恐皆無從在國際法上使「中華民國政府」再次成為中國的國際代表;一九四九年後的中華民國唯有與台灣相結合,始能繼續存在;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未曾片刻統治過台灣,亦從未擁有過台灣的主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欠缺任何「收復台灣」的基礎。

基於上述,加上台灣與中國對各自領土有效控制之穩定狀態,已然成為當代國際秩序重要一環,因此在缺乏有效且具有正當性之台灣人民同意前提下,中國任何武力攻擊台灣領土的行為,都將違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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