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行政院長副署及總統公布只是義務嗎?

◎ 郭正典

近日有讀者投書表示「不副署、不公布法律及不提覆議都是違反憲政秩序的,不可行!」也有律師投書表示相同意見,認為「這不可行,因總統依法公布法律及行政院長副署只是義務,沒有不公布之權力。」如果這樣做,「只是治絲益棼,再一次破壞憲法秩序,等於提油救火,這是憲法及政治ABC的問題。」但真是這樣嗎?

憲法哪個條文規定行政院長一定要副署立法院送來的法案?且規定總統一定要公布該法案?立法院送來的法案,若行政院長和總統一定要照單全收、遵命照辦,則行政院長和總統豈不成了立法院轄下的行政局長和收發局長?

立法院通過且經行政院長副署及總統公布後的法律,其執行者是行政院,行政院長副署就表示他同意執行該法案,簽名副署是要負責任的,行政院長若認為法案窒礙難行,為何不能拒絕副署?

行政院長的副署和總統的公布如果只是義務,則憲法第卅七條為何要畫蛇添足地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何不直接規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即日起自動生效」就好?

既然憲法第卅七條明文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前須經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那就表示副署權是一項行政部門可以用來節制立法部門的權力,並非義務。同理,憲法第卅七條規定法案須經總統公布,也表示總統可以不公布他認為有問題的法律,並找五院院長討論如何解決憲政僵局。若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總統只能照單全收,則憲法第四十四條的總統院際調解權何必存在?不如直接廢了。

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翁曉玲狂言「立法院最大」,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行政院長倘若不能不副署,總統也不能不公布,否則就說是違反憲政秩序,那不等於坐實翁曉玲的定義:「立法院最大」?

國眾兩黨毀憲亂政,自行擴權,完全不顧憲政秩序,不顧程序正義,也不顧國家安危,行政院和總統府這時若還自縛手腳,聽命而行,還說這樣做才符合憲法秩序。依我看,那是坐以待斃,其蠢無比的愚行。

(作者是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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