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勝榮
針對藍白通過憲法訴訟法、選罷法及財劃法三大法案,有人說可運用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不公布三法、行政院長也不副署,這不可行。因總統依法公布法律及行政院長副署只是義務,沒有不公布之權力。若行政院長拒不副署,總統也不公布,只是治絲益棼,再一次破壞憲法秩序,等於提油救火,這是憲法及政治ABC的問題。
三種藥方可以處理三大法案問題。其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覆議後若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決議,但無辭職問題。選立委要花鉅額金錢,未必當選,且又辛苦,鬧歸鬧,哪個人有種有膽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既然無膽提不信任案,也就沒有不信任案過後,總統對立法院之解散權,這是第三款規定,依憲法規定,總統不能在無任何條件下對立法院提出解散。
其二,依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暫時處分」由憲法法庭優先評決,且裁定前得命當事人、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立法院上回通過之擴權法案,曾遭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且判決違憲,即為例證。
其三,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規定,總統及五院、立委四分之一以上認為法律牴觸憲法者,得聲請宣告違憲。縱使憲法訴訟法修正,大法官判決不得低於十人、宣告違憲不得低於九人,但這條文一旦遭受凍結(暫時處分)未生效,就仍依現行的過半數決定,且是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八人為準,而非以法定十五人為依據。因此仍得判決上開法律是否違憲。身為立委常常修改法案,卻屢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無效,這等立委面對罷免挑戰只是剛好而已。
(作者是律師 第三屆國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