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憲法法庭會陷入僵局困境

◎ 吳景欽

在一陣混亂之中,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其中提高違憲宣告之門檻,必然出現類如美國陪審制的僵局判決之情況,更會使人民的救濟權,無從受保障。

依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在非輕罪之場合,人民有受陪審之權利,至於陪審團的人數,一般為十二人。而因刑罰權,為國家最嚴厲之處分,故對陪審團的評議,無論有罪或無罪,都須十二位陪審員的意見一致。故當無法達成一致決時,法官即會要求陪審團再行評議,若最終意見仍無法一致,就形成所謂僵局判決(hung jury),致得宣告為無效審判(mistrial),並將案件駁回。而因案件,並未受有實質裁判,就由檢方決定是否再訴,若起訴,須由新組的陪審團為審理,致能在司法正義與被告權益保障間,取得一定之平衡。

而就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其第一項並未變更,即憲法法庭之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惟新增第二項規定,參與評議之人數不得低於十人,若要為違憲宣告,同意人數不得低於九人。而因目前大法官人數為八人,若十二月廿四日,總統提名的七位大法官人選,立法院全數封殺或僅同意一人,因無法達於可為判決之門檻,就僅能開會處理無關案件實體之程序問題。又根據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因人數不足而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現有大法官總額過半數同意裁定不受理,則人民提起憲法訴訟之最後救濟途徑,就可能動輒被阻斷。

即使憲法法庭,湊足十名大法官而達可為判決之程度,但除非贊成合憲者過半,否則,就必陷入類如美國陪審制的僵局判決之境地。如贊成違憲者為八人、合憲者為二人,因前者未達九人門檻,後者又未過半,則於此時,既不能判違憲,亦不能判合憲。而在憲法訴訟法,並未就此僵局有任何解決之明文下,此等案件,恐就一直懸於憲法法庭,致不知如何了結。

雖對於憲法法庭,是否為實質第四審,一直有爭議,但至少就人民提起憲法訴訟,尤其是冤案救濟,卻肯定是救命稻草。故此次憲法訴訟法之修正,實嚴重侵蝕人民的訴訟權保障,致應儘速為導正。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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