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永安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不管您是否贊成或反對,民眾應該要正視。
憲法法庭判決攸關人民在遵循法律或進行訴訟上,占有相當的重要性,更是訴訟判決後的救濟方式之一。尤其現今社會事況變遷快速,立法院開議及表決有一定程序及時間,我國法律制度大多採成文法,非英美法系國家可採用法官造法,故當法律不及因應修正,相對弱勢或高齡族群的權益勢必將遭受侵害。
我國社會人口結構,明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過往在民法、公司法之法律修正,如增訂「意定監護」、閉鎖型公司設立規定;政府政策措施,如長照二.○、信託二.○;金融機構行銷產品,如高資產客戶傳承、高齡安養信託,民眾陸續意識到重視家族傳承及自己人生晚年後段之人身、財產規劃。
然而上述變化,相關法律仍無法立即修訂完整。就以今年十月廿八日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之案情論述,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大額財產予配偶,然於贈與後二年內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該贈與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又該被繼承人之配偶等其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只剩一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因該人若拋棄繼承將無法取得被繼承人原先所遺下之可分配財產,但未拋棄繼承卻需承擔他人受贈財產而視為遺產部分增加之遺產稅。
在憲法法庭判決前,上述財產移轉規劃是符合法律規定,但卻大為影響未拋棄繼承人之利益。是經過憲法法庭審判後,判決該遺產稅額應秉於平等權及保障權下適當調整由相關繼承人分擔,以保護繼承人權益。
法律是冷的,但仍需有公平正義的溫度,此時正是憲法法庭的作為所在!
(作者為銀行信託管理人員退休、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