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昱呈
立法院藍白立委日前在人數優勢下,以舉手表決方式,強行通過攸關加嚴罷免連署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引發社會各界爭議。
想像一下,如果你在某家大賣場購買衣服,而該賣場公告購買之商品如在七天內覺得不滿意或有瑕疵,可拿回來換貨或退錢,但隔天當你想要退貨時,該賣場卻說公司已修改規定,無法受理退貨,你能不生氣嗎?
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係《憲法》第十七條賦予人民的權利。當初人民在決定投下手中的選舉票時,就清楚對於不孚民望的民選公職人員,得透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法定提案程序,進行去留之票決,若投票結果通過罷免門檻,即可依民意淘汰不適任者,如未達到罷免門檻,也可經由民意還其公道,否則豈非只能選舉,而不准罷免?
如今藍白立委聯手強行通過修法,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社會沒有共識下加嚴罷免提議及連署條件,意圖影響民眾參與罷免案提議及連署意願,讓罷免權形同「名存實亡」,不僅是沒收人民的罷免權,亦嚴重斲傷多年來台灣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根基。
再想像一下,當你想要行使憲法賦予的罷免權,淘汰刪除潛艦預算,危害國防安全或毀憲亂政的立委時,竟然發現無法辦理「退貨」,你能不生氣嗎?
(作者為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