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以合法制亂法/反擊毀憲亂政的必要手段

◎ 莊宇森

眾所周知,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註一)。因此,「立法院通過」及「總統公布」為「法律」的生效要件,兩者缺一不可。所以「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在「總統公布」之前,並非生效之「法律」,故總統若拒不公布經「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時,該「法律案」始終是「法律案」,斷不可能由「法律案」無端成為「法律」!

今年五月底三讀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註二),在議決過程與實質內容都有爭議,先由行政院經總統賴清德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失敗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即以該等「國會擴權法案」牴觸憲法為由,向憲法法庭提起確認是否違背《憲法》的訴訟,及暫時停止法律適用的暫時處分聲請。

《憲法訴訟法》第廿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於是,若將「現有總額」改成「法定總額」(即十五名大法官),就是須有十名大法官才能進行言詞辯論。如今憲法法庭只有謝銘洋等八名大法官,一旦大法官的提名未獲立法院通過,憲法法庭就無法行使職權。若率而將「現有總額」改成「法定總額」,諒非妥適。

立法院在十二月二十日所審查《選罷法》、《憲法訴訟法》及《財劃法》等修正案如有爭議,當可比照前述「國會擴權法案」的適例,如經提出覆議失敗,即得向憲法法庭提起訴訟,及暫時停止法律適用的暫時處分聲請。此際,由於修正的《憲法訴訟法》尚未經總統公布,仍應適用現行《憲法訴訟法》第廿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由大法官「現有總額」(八名)三分之二以上(六名)出席參與,即可進行審判。

有學者認為,總統「應」於收到立院移送的「法律案」十日內公布之(註三)。但總統若依法向憲法法庭提起訴訟,無異「實質上」拒絕公布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在總統公布前,「法律案」並非生效之法律)!而總統「實質上」拒絕公布的「法律案」,在經憲法法庭判決前,即處於效力不明的狀態。此際,現行《憲法訴訟法》仍屬有效之法律。

(作者是律師)

註一:依憲法第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

註二:即《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條文修正案。

註三: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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