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建德
台派在台北論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代表台灣,有的說,開羅宣言不是條約,無國際法效力(不要管它);有的說,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但未提到台灣主權轉交給誰(台灣地位未定)。
這兩個都是古老的說法,應根據新資訊修正:
一、國際法庭已表示過,國際協議不管名稱為何,都有法律拘束力,亦即開羅宣言有法律效力。但開羅宣言不涉台灣,一九五五年二月一日它的起草人邱吉爾已說明清楚。國史館的開羅會議檔案也記得很清楚。花一點時間就可暸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無權代表台灣。
二、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沒提台灣交給誰。這點,和約的起草人杜勒斯一九五一年九月五日逐條說明時就已點出。但他有提出解方,那就是一九四五年訂定的聯合國憲章。他說根據憲章第七十七 條,由敵國分離的領土應交聯合國託管。而託管的目的在使之self-government或獨立,寫在憲章第七十六條。台灣地位並非未定。
舊金山和約的「前言」提到,日本絕對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杜勒斯也說,「前言」是和約重要的一部分The Preembl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reaty。也就是,台灣的地位根據聯合國憲章,獨立而非未定。
(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