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子政
馬政府時代的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在二○一二年因涉貪而遭特偵組聲押,同年被依貪污罪起訴,纏訟十二年迄今仍未定案,近日將決戰高院更二審且第八度遭限制出境。
林益世涉及的六三○○萬元收賄案,歷審見解迥異,造成訟期長達十二年。一審採用「法定影響力說」,認定行為與立委法定職權無關,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判七年四月。
二審則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行為違反立委行為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貪污)罪,重判十三年六月,但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改採「法定職權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四年十月,檢辯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大法庭去年做出統一見解,拍板採「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因形勢對林益世相對不利,林陸續聲請釋憲及法官迴避,但都失敗,更二審合議庭將持續審理。
法界人士分析「法定影響力說」和「實質影響力說」是在檢視公務員及立法者行為時,針對其行為是否與職務相關的兩種不同理論。
所謂法定影響力說,是強調公務員的行為必須直接和法定職權有關,才能認定其職務之影響力。換句話說,只有當公務員的行為在其職權範圍內時,才能構成與職務相關的罪行。
在林益世案件中,一審採用此說法,認定其收賄行為與其立法委員的法定職權無關,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的行為,因而改以其他罪名,如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等進行判決,罪行相對減輕。
另外,實質影響力說則認為,即使行為不直接由其法定管理職責所引起,只要該行為能夠影響或擴大其職務所具有的經濟或社會影響力,即可視為相關聯。因此,該理論更加重視行為的實際影響力,而非僅是法定權利的邊界。
二審採用此說法,認為林益世的行為與其立委職權存在緊密關聯,認定立委身分將影響整體事件的結果,所以以公務員收賄、貪污罪進行重判,強調其行為實際上影響了公共權力的行使和資源的分配。
就兩者的關注點來說,法定影響力說著重於職權是否符合法定範圍。實質影響力說則強調行為的實際影響與效果。從適用的法律框架而言,法定影響力說的採用可能導致對於某些罪名的適用限制(如其他罪名處罰)﹔實質影響力說則可能擴大對於某些行為的責任認定。
然而對兩者不同的認定就判決的結論差異是很大的,法定影響力說可能讓涉案者獲得較輕的處罰或更低的罪名認定﹔實質影響力說則可能導致更嚴厲的判決和更高的刑責。總體而言,這兩種理論反映了法律在解釋和適用上的不同觀點,並且在實際案例中會影響到被告的判刑結果。
(作者是大學兼任講師)
編按:
林益世二十九歲選上立委,獲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一路提拔,被稱為「馬系大將」,林曾任國民黨青年團總團長、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國民黨副主席。後因立委落選,二○一二年二月獲派行政院秘書長,因涉貪被收押,東窗事發後,為滅證據,林母將百萬美鈔丟金爐燒掉,灰燼沖入馬桶,另有一八○○萬元藏在水池裡,因贓款「水深火熱」而被喻為史上最狂滅證,諷刺的是林曾高調參加二○○六年反貪腐運動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