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至劭
中國籍張姓女子嫁來台灣前,冒姊姊之名騙過中國官員而取得該國國民身分證,張女嫁給台籍陳姓男子申請來台後,繼續假冒姊姊身分而取得台灣身分證,冒用身分達十八年,但法官卻判本案不是偽造文書,判她無罪,令人大感驚訝。只要姊姊同意就可以變造、偽造其證件並使用,這樣沒罪?應該是姊妹都屬「共同正犯」才對吧。
張女持假中國身分證來台,並多次入出境,已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二一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大多係為圖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有可憫之處,故立法者特設本罪。例如身分證件、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汽車牌照等。
張女用偽造的中國身分證,騙過台灣公務員,最終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依刑法二一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難道這也不成立?
(作者是台聯政策顧問、工程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