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我科技設備監控法制 早先日本卻少實用

◎ 吳景欽

如何防止被告逃亡海外,一直是我國司法之痛,尤如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即便保釋金高達五億元,仍無以攔阻其逃跑之心,似得以羈押為保全被告的優先手段。惟基於無罪推定及免於押人取供之指摘,羈押就應是最後手段,致得依賴科技設備監控之類的手段,來防止被告逃亡。

在二○一九年六月,為填補防逃漏洞,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除增加限制出境、出海之專章外,亦修正第一一六條之二,即於停止羈押的替代手段。而根據此條文第一項,法院許可停押時,在考量公益與人權而有必要時,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事項,這除定時向指定機關報到、禁止對證人或被害人等的身體或財產為危害、不得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等,原先就有之規定外,也增加要求被告交付護照與旅行文件、未經司法機關許可不得離開一定區域,甚至可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措施。

這些替代羈押之手段,既可同時併用,也準用於檢察官或法官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及撤銷羈押之情形。而司法院也於二○二○年八月會同行政院,訂定有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以為具體實施之依據,至於具體的執行,則由二○二二年三月,高檢署下設的科技偵查中心之科技監控組為負責。

而日本於二○一九年末,三菱汽車公司執行長高恩因涉金融犯罪,即便保釋金高達十五億日圓,也被限制住居及交付護照,卻仍能利用聖誕宴會而出逃,致於去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才新增第九八條之十二,將對刑事被告之科技設備監控加以明文,且最遲在二○二八年,才正式實施。

故就科技設備監控之法制,我國顯比日本提前好幾步。惟在明文科技設備監控至今,命刑事被告受科技監控者,竟只有五十幾件,這就花費上億元所建置的監控機構來說,似不符合比例原則。而究其原因,除全天候的GPS定位,其對被告之影響亦不亞於羈押之人權考量外,恐還是在於司法者的意願。因科技監控不代表無須人力付出,無論是檢察官、法官及警察,仍得時時注意被告有否逾越禁制區域,這必會帶來極大的壓力。故如何藉由更新的AI技術來減輕人為負擔,必是重要課題。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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