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麗惠
勞動部一位職員疑因不堪職場霸凌而在辦公室結束生命,社會譁然,事後新北市勞檢處接獲另項檢舉前往調查發現,該分署在受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未依程序啟動調查」,顯見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再次暴露台灣在職場霸凌防治上制度不全的問題,顯然應該盡速立法,以保障受害人權益。
職場霸凌申訴失靈 現行規範顯不足
職場霸凌作為一種權力濫用的現象,可能以管理不當、人力和職務分配不當(如分配過多工作、無其他支援等)、言語侮辱、排擠、惡意指責甚至更隱晦的方式出現,受害者往往面臨心理上的巨大壓力。儘管《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指引已針對職場不法侵害訂立了部分指引,但多僅止於形式化的預防規範,而缺乏事發後的處置及禁止霸凌行為的細緻執行細則。例如,這次事件顯示,北分署雖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卻未完整執行危害評估與預防訓練,也未按規定處理受害者的申訴,導致「制度形同虛設」。
此案後續處理,縱然新北市勞檢處要求限期改善,違者處以最高15萬元罰鍰,但金額遠不足以構成有效威嚇,遑論對受害者的保護與救濟。
依目前法規,職場霸凌行為若未涉及性騷擾或具體刑事責任,則受害者的申訴缺乏直接法律依據,多數只能依賴單位內部的調查程序。但若如本案,一旦單位負責人是涉嫌霸凌者,或其他與霸凌者的權力結構相似或同居權力高層的主管級人物,則內部調查往往流於形式,甚至讓受害者遭受「二次傷害」。
而台灣未在現行法律明確納入「職場霸凌禁止」及「制裁霸凌者」規定,也未對「受害者賠償」提供法律基礎,更未設立「獨立的專門機構」處理霸凌案件,這些都是極嚴重缺失。為避免悲劇重演,必須正視這些問題,並積極面對處理。
他山之石 南韓已有職場反霸凌法
為保護勞工,台灣法律應明確禁止職場霸凌行為,並規定霸凌者的刑責處罰與受害者進行民事賠償的機制。以上立法不僅能要求企業明確調查霸凌行為,還規範對受害者提供必要保護,對違法者則施以處分。南韓早在二○一九年就通過了《職場反霸凌法》,相較之下,台灣在這方面的法制建設明顯落後。若我們再不行動,更多類似北分署的悲劇恐將不斷重演。
職場霸凌不僅危害個人的身心健康,也損及職場整體氛圍與社會公平。唯有儘速制定專法,才能補足現行法規的缺漏,提供清楚的認定標準、嚴格的調查程序及完善的救濟機制。同時,針對企業單位應設置獨立調查機構,以確保申訴不受內部權力干涉。
職場霸凌防治不應僅止於口號,而須藉由法律落實。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支持,更是對整個職場文化的矯正。勞動部的悲劇是一記警鐘,唯有立法才能避免更多無辜生命因霸凌而枯萎凋零。
(作者是高教工會聖約翰分部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