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呂禮詩事件竟無「法」開罰 速補漏洞!

◎ 趙萃文

海軍前艦長呂禮詩在珠海共軍武器展覽中公開表示,他哽咽說要讓台灣民眾知道「我們中國有多強」。國防部及陸委會坦言,由於呂禮詩是「少校」退役,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九之三條規定,軍人涵蓋射程僅及於少將以上人員,因此對呂員無法開罰。就此明顯違背軍人忠誠信念的言行,除了影響社會視聽,讓國人無法理解軍人節操外,更會對現役軍人帶來什麼負面效果?置國軍弟兄姐妹們於何處?

對比退役少將臧幼俠出席活動,起立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二者案情相似。當時國防部指出,臧某確實已違反《兩岸條例》,決議裁罰停止領受五年月退給與之七十五%,並追繳註銷獎、勳章。以少將月退休金約十萬計算,臧幼俠每月被砍七萬五千元,損失達七五○萬元,呂禮詩月退休金雖僅五萬餘元,卻無法開罰,二者差距過大,兩岸條例在此明顯出現漏洞,應盡速填補。

現行兩岸條例第九之三條規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或國安相關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機關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第一項)。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第二項)。本條殆因前立委陸軍中將吳斯懷赴中參加會議,起立聽中共國歌及習主席致詞,所為之針對性立法,由於立法過程倉促因而法理上問題重重。

以第一項為例,國防、外交及國安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皆在處罰射程,而常務副首長卻又未在規範範圍,未見合理說明,又規範僅少將以上人員不得赴陸參加政治活動,造成處罰範圍過狹。第二項處罰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如向中國國旗行禮、唱頌國歌或其他類似行為,又處罰過廣造成難以認定。

對離退軍文人員的認知心態、言行模式,以及所衍生的各種秩序規制,國安單位不能以「只見其大,不見其小」的心態立法,應權衡其影響力。本文認為應將常務副首長亦納入,同時將具有一定職位上影響力者納入涵蓋範圍,在具體個案上判斷如校級軍官退休後是否仍具職位上實質影響力,避免如現在一刀切僅處罰少將以上層級造成掛一漏萬;並應具體列出哪些有損國家尊嚴之行為,不能以「其他類似行為」概括條款一網打盡,讓人民欠缺預見可能性而無所適從。

面對中共推陳出新的統戰手段及誘惑,軍人的輔導機制要與時俱進的檢討修正,政府必須先見地意識到,設定一個強固的是非準據、士氣標尺,既是軍人品格的堡壘,亦關係到全體國人的生存與幸福。國防部、退撫會除了對退伍同袍譴責外,也該有所主張,給國人一個交代,個現役軍人一個公道。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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