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中國為了鬆動我國國軍士氣,鎖定台灣現役、退役軍人替其發展共諜組織,更以金錢誘使國軍拍攝「自願投降」的心戰影片、簽署投降承諾書等,此以陸軍前上校向德恩案最受矚目,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對此,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已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盼能防止中國滲透。
《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禁止任何人為境外敵對勢力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但對於期約效忠敵人、配合敵人統戰等違反對國家忠誠義務之行為,卻因屬於「參與活動」而非「發展組織」,刑法無法類推解釋,而產生處罰漏洞,王定宇提案在本條增訂「參與活動」,將類如消極不抵抗、交付特定物品給中國等多元犯罪手法,都納入本條處罰射程,可避免掛一漏萬,殊值讚賞。
惟須注意,部分法官或因保障被告人權,而自行加上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如新黨王○忠等被控發展共諜情報組織,一、二、三審均認為王某確有以「新中華兒女學會」及「台大中華復興社」等對外舉辦活動,以招攬認同中共和平統一理念人士加入組織,但難認有達到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程度,因而判決無罪。
至於王定宇提案《國家安全法》第七條,增訂致國家安全利益受到危害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徒刑之「實害犯」,及因而致人員被逮捕、財產被沒收、設施被摧毀或組織被破獲者,處七年以上徒刑之「加重結果犯」,現役軍人及公務員利用職權犯本罪者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參採筆者前此發表之見解,依犯行對法益及行為客體侵害程度,設計「層級化構成要件」,相應提高刑度,更能滿足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要求,達致保護國安法益之任務。惟須注意《國家安全法》中所有罪名,最高刑度都僅能處至有期徒刑20年上限,而無法再往上加重,不能適切回應情節惡劣的叛國犯行,各罪刑度設計上應值得立法者再酌。
針對不利於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目前除國家安全法外,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甚至陸海空軍刑法,都訂有相關刑事責任,極易產生法條競合。按德國刑法法諺有云「法律繁雜,國之不幸」,因作姦犯科及叛國之徒,永遠比立法者及司法者更了解法規之間的漏洞,如何統整上述各部法規,為完足刑事追訴及強制性行政管控,是國安法制可再精進之處,也是現階段建構國安法制之核心問題。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 輔大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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