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志潔
產業創新條例啟動修法有三大主軸,一是提供事業投資智慧機械、5G、節能減碳等領域的租稅減免,次為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台幣十五億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若投資於特定的國家、地區、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定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也可以附加條件或附款來要求公司修正後才核准。另外,或規定即使之前核准,但事後發現公司有違反產創條例情事,可要求改正或撤資。第三則增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兩年以上未滿五年的新創事業公司,其投資金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所稅總額中減除的租稅優惠。
經濟部與國科會共同合辦2024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記者林菁樺攝)
此三修法方向正確,是產創條例史上最具備國安和社會安全意識,惟內容還可調整而更加落實。
首先,經濟部確實應掌握國內公司赴外國投資的資訊,固然中港澳投資另有他法規範,但隨著敵對勢力的經貿規模擴大,其掌握外國公司的能力不容小覷,若不慎遭到競爭者取得關鍵技術,不只影響產業競爭力,更可能影響國安,事前把關有必要性。
此外,修法特別納入:若我國公司欲對外投資,但在國內卻發生違反勞基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主管機關得為全部或一部不核准,或為附條件與附款的核准規定,可避免企業惡意關廠、移轉資本到國外,侵害我國勞工權益的情事發生。筆者也要呼籲,在本項的規範意旨下,實應增加:有重大環境污染、或重大消費者權益損害事件尚未解決時,由主管機關加以把關的要件,以避免企業藉由對外投資,遺留重大污染廠址落跑、或在大規模消保訴訟時讓消費者求償無門。
其次,租稅減免鼓勵,目前草案規定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若符合規定,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當年度個人綜所稅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以三百萬元為限。近年來由於國內熱錢過多投入股市和房地產,引發政府需要出手平抑房價。如果能利用產創條例引導資金流入需要扶持的新創產業,自然就會減少資本過度集中在房市的問題。
因此,事業投資新創的租稅抵減門檻容有再下修空間,可考慮從現行法的三億元下修到一億,而個人的抵減上限修法前後皆三百萬元,實難增加投資誘因,或可考慮上調至五百萬元,或者依據所得做區間劃分,亦有上調到一千萬元的可能,這可能比打房更具備資金引導的效果。
此次修法,政策上用心引導企業將國安、資安、人權、環境、社會、與企業治理融入投資決策,細部要件的調整將有助於新創事業的募資和經營,也避免企業「債留台灣,錢進他國」的案例,使產業結構優化,也降低風險、保護我國產業的關鍵技術,實值得各界關注。
(作者為行政院政務顧問、陽明交通大學教授)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