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昌國
交通部近期推出外送運價草案,引起社會討論,交通部草案說明中提及外送平台運送業務,營運模式與傳統汽車貨運業者不同,顯示主管機關肯認了數位平台經濟模式如何為傳統營運模式帶來加值與變革,因而須另闢蹊徑管理,值得肯定;但其採用的法規框架卻與傳統貨運運價並無二致,且搬出保障消費者權益作為修法理由,旋即招致各方擔憂恐引發漲價,恐讓消費者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主管機關到底想透過修法以達到什麼目的,其所採用的政策工具是否真能滿足期待?
消費者從未受邀討論 現行草案無法滿足消費者實際需求
此次修法重點是要訂定外送運價,但檢視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整理公告之外送平台常見消費爭議,洋洋灑灑十多種類型,卻都與外送運價無關,顯示運價之訂定,無法解決任何現下真正具急迫性與必要性的消費爭議。而主管機關雖搬出保護消費者大旗,但消費者團體卻指出,擬定草案過程根本未獲邀表達意見;且依現有法規機制,未來消費者團體也無法參與運價制定的討論,顯與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理由背道而馳。
運價訂定不能與外送員報酬劃上等號
交通部公告草案後,外界立刻解讀修法將有助於保障外送員報酬,但從此次草案涉及的運價,規範的是,貨運公司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時,應在核定運價範圍內,而與外送員之報酬毫無關係。但主管機關除了澄清運價擬定細節仍待討論之外,卻未針對該項修法效力無法及於外送員報酬一併澄清,倘若這樣對法律效力的過度解讀蔓延,恐成為未來業者、外送員,以及受到修法無辜波及的店家與消費者的爭端來源,原本想解決的消費爭議未平,卻引來不必要的新紛爭,恐怕賠了夫人又折兵。
回歸本質
重新檢視真正要解決的問題
推了一個希望外界解讀為既能幫消費者也能保障外送員的修法草案,實質上的幫助卻有限,建議主管機關應先踩煞車,不要冒進,回頭重新研究到底需要解決什麼樣的公共政策問題,然後採用更合適的政策工具。
例如貨運運價規範未能覆蓋新的貨運樣態,其真正原因,是不是既有法規對於「運輸業」的想像已不符合時代發展?如此一來,就應該通盤檢討既有的運輸業法規框架,而非單挑特定的業別下手。
此次修法說明中,對於外送平台、機車貨運業的解釋,可見主管機關的確看到產業革新下有必要調整監管手段,但受限於交通部主管事項限制,卻只能把完全不同於傳統貨運的業態,塞進既存的貨運運價管理體系內,一如政府一直無法幫外送平台找到最合適的主管機關,一旦問題界定與管理手段受限於既有體系的框架,則任何跨領域整合的創新,都很難不成為「硬塞式」監管之下的犧牲者,尤其在環環相扣的平台經濟體系下,犧牲者還會因產業特性而倍數放大。
看見產業革新的樣態,更應積極把握公共政策數位轉型的契機
此次事件正好讓各界看到,「數位時代下的公共政策也應同步數位轉型」,呼籲主管機關三思而行,應由行政院級單位針對數位時代下高度跨領域特性的產業監管原則,責成數位部或專責機關負責跨領域統整,推出更符合實際需求的法規框架,以真正解決問題,若續放任不同部會「各司其職」,則交通部管到外送員的報酬這種頭痛醫腳的事,恐將層出不窮。
未來在新的框架下,主管機關再針對真正要解決的問題端出解方,並針對新方案召開公聽會,認真廣納終端消費者、平台上的商家使用者、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從業者的意見,並提供更充足的法案討論與諮詢時間,不要辜負數位革命出給我們的功課。
(作者是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 DEAT監事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