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日本沉冤超過五十年的袴田巖案,於九月廿六日經靜岡地院判決無罪後,在袴田姊姊秀子拜訪法務省,請求法務大臣不要上訴後,檢察官於十月九日放棄上訴,並正式向袴田道歉,無辜者終於不用再繼續受苦。而台灣近來,也有一起涉及廿五奶茶包竊盜案,在第一審判無罪、檢察官上訴,經四年多後才獲無罪判決確定,就讓人產生疑問,即對無罪判決,果應讓檢察官無限上訴?
二○○二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增訂第一六一條第二、三項,建立起訴審查制度,即在第一次審判前,法院若認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而一旦駁回裁定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檢察官不能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規範目的,正在防止檢察官濫行起訴,以免使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只是此規定實施至今,成效極度不彰,類如廿五元奶茶案,未能在一開始,即被法院攔阻,就已顯露起訴審查制度,早已名存實亡。
而案件在起訴後,被告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後,刑事訴訟法並無限制檢察官之上訴權,僅有在第二審亦判無罪時,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除非判決所適用法令違憲,否則,就不能為上訴。只是檢察官在偵查中擁有諸多強制處分權,被告並無任何武器可為對抗,致會形成法庭地位之不對等,故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檢方,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判決無罪,為何現行法制,仍允許檢察官可毫無限制為上訴,實難找尋到任何正當化之理由,既是一種有罪推定,亦使被告陷入長期訴訟之苦。
很難想像在廿一世紀的今天,一個涉及廿五元價值的所謂竊盜案,幾乎所有的強制處分權,甚至包括羈押,都被動用。如此的大費周章,卻又在檢方無力舉證下判決無罪,竟又為上訴。如此的過程,既耗費資源、更嚴重傷害司法,亦凸顯藉由檢察一體的自律監督,已難讓人信服。若果如此,就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嚴格限制檢察官對第一審判決無罪之上訴權限,以來抑制訴追權濫用。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編按︰一九六六年日本靜岡縣清水市發生強盜殺人縱火案,前職業拳擊手袴田巖被捕,最終三審定讞判決死刑,但民間團體奔走為他尋求再審救濟,坐冤獄長達四十八年後,他在二○一四年三月獲釋,是全球死刑犯關押最久者。(相關新聞搜尋「自由廣場」︰多數決的法官遺憾 日本袴田死刑案的警訊 /吳景欽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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