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萃文
拜讀林進嘉醫生針對憲法法庭死刑合憲判決的投書「司法精神鑑定的困境與省思」,提及此判決後,司法精神鑑定將更成為各方期待、也備受檢驗的一環。但以目前的精神鑑定品質,能否在司法實務中擔當重任實令人堪憂。
《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惟被告行為時到底是否受精神疾病所影響,則顯非司法官之專長,須委由專業司法精神科醫生鑑定,故德國刑法學界稱精神科醫生為「穿著白袍的法官」。
但我國法學界長期未對「司法精神鑑定」投入關注與資源,以致司法精神鑑定品質與歐美等先進法制國家仍有相當大差距,如早期北一女潑硫酸案、陳○明連續殺害三人案、鐵路巡官被刺殺案,各家醫院鑑定結果竟然出現︰依第十九條一項不罰、依第十九條二項得減刑、被告犯案時根本未受精神病影響,如此三種截然不同的結果,益顯我國司法精神鑑定,在品質精進方面仍有很遙遠一段路。
筆者贊同林醫生文中建議,一、檢察官、法官須儘早發現鑑定需求,儘快啟動精神鑑定。因鑑定犯嫌犯罪當時的精神狀態,時間愈久難度愈高。二、為免各家醫院判斷標準寬嚴不一,應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設立聯合司法精神鑑定委員會,儘量統一認定標準。
本文並建議,因法務部業管的檢方預算未如司法院業管之院方充足,以致大多數須及早進行精神鑑定案件,都延宕至移送院方才送鑑定,距案發已過一段時日,據學者研究,迄今僅鄭捷殺人案有法務部緊急申請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得以及時送鑑定。根據歐美學者研究,被告短期詐病或屬可能,惟長期廿四小時留院經醫護觀察,則戛戛乎其難矣!《刑訴法》第二○三之三條更規定留置鑑定可長達兩個月,實務上卻因警力安排及經費問題,戒護外出精神鑑定皆一日內即須完成,鑑定品質顯有疑慮,皆有待相關單位攜手改善。
雖與死刑無關,筆者再次提醒,歷屆法務部長都喊出二○二五年前將於全台設置專責司法精神病院及四八○床司法精神病房,迄今僅於高雄凱旋醫院設置卅床,以致近期較高危險精神病犯都須大老遠由警方戒送至高雄,勞民傷財,莫此為甚!政府應儘速召集衛福部及法務部進行跨部會會議,主持統籌研商司法精神病院之選址與相關設施之建置。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大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