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廢止死刑或維持死刑

◎ 黃東熊

這幾天,因憲法法庭,對維持死刑是否違憲之問題所作判決出來後,輿論沸騰。筆者當然能夠瞭解,多數民意之所以反對憲法法庭之此項判決之心情,但以一介刑事訴訟法學者之觀點言之,對憲法法庭之此項判決,雖不完全滿意,但認為尚可接受。

蓋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與民主先進諸國之刑事訴訟法相比,已經相當落後許多,然而,我國實務上之刑事審判,卻完全不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來做,而至今,仍在實行清朝時代之間接‧書面審理(關於此點,參閱,筆者最近出版之「刑事訴訟法研究、第三冊、增訂版」中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關係」之論文)。須知,十八世紀後葉以前之英、美以外的法、德等西方國家,均與我國帝制時代相同,關於刑事審判,均在做間接‧書面審理,但歷經數百年之審判經驗後,發覺「間接‧書面審理」會發生許多誤判,故於十八世紀後期,民主觀念抬頭後,乃改採「直接‧言詞審理」,以減少誤判發生。而直接‧言詞審理之最徹底者乃「陪審審判」,但即使採陪審審判,仍不能完全避免誤判發生。為避免誤判而處罰無辜之被告,乃產生「寧可放走十個有罪之被告,也不可處罰一個無辜之被告」之法格言。

然則,我國不僅實務上之刑事審判,迄今仍在行清朝時代的間接‧書面審理,且我國的刑庭法官與檢察官,迄今仍在保持白色恐怖時代之意識型態,而於潛在觀念中,認為「寧可誤罰十個無辜之被告,也不可放走一個有罪之被告」。因此,在處罰無辜之被告之誤判,在我國必定產生許多。

然則,死刑執行後才發現誤判,必無法救濟。從此觀點,筆者認為憲法法庭之此項判決,勉強可接受。希望反對廢死之諸賢,能瞭解筆者之意思。

廢止死刑或維持死刑,關係到善良之國民感情,關於此問題,筆者認為應由民意代表機關之立法院決定,而不應由無民意基礎之大法官決定。同時,憲法法庭,實屬一種特別法院(狹義之法院,又稱為法庭):而特別法院乃專制獨裁體制之產物,於真正民主國家乃不應設置特別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倘若無憲法之深奧造詣,則實無資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從此觀點言之,我國實應廢止大法官制度,而將現在之大法官移至最高法院法官才屬正途。

(作者是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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