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承宗
從政十五年、地方實力深厚的新北市議員白珮茹,因疑似詐領助理費案遭檢方偵辦。光是今年,已有桃園市議員朱珍瑤、立委林宜瑾因同樣問題分遭檢方起訴或偵辦;前南投縣議員曾振炎、前新北市議員王淑慧也在纏訟多年後有罪定讞,分別判七年、五年重刑。
回顧台灣地方自治歷史,有關議員助理聘任,長久以來由於缺乏一致性法規範,導致支領費用項目琳琅滿目,飽受非議。迄二○○○年地方民代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簡稱地方民代費用條例)施行後,一時間,固然與中央層級的立委公費助理制度看齊,解決了地方民代各種支給項目與金額不一亂象。惟地方民代費用條例施行廿四年來,引發許多地方民代因本條例各種款項的請領問題,因而斷送政治生涯者不知幾凡,令人浩嘆。
所謂「詐領」助理費,主要行為模式乃民代先提報不實「人頭」為助理,領出助理費後,再由民代逕做其他支用分配。倘民代相關行為係為「公款私用」態樣,目的在中飽私囊者,法院實務上大抵以貪污重罪處理。倘若係屬「公款公用」態樣,尤其是用「人頭助理」領出的助理費,事實上卻仍用以支應其餘「實質助理」的相關人事費用者,縱使未必成立貪污重罪,但恐依舊難逃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相關刑責。
按地方民代費用條例第六條規定,直轄市議員助理費每月有卅二萬元額度、縣(市)議會議員則每月十六萬元。這些來自人民納稅所得之公帑,並非補貼議員自身的「薪資PLUS」,真正目的在於讓地方民代能實際聘用合宜的助理,俾協助其監督地方政府、過問地方政事。任何有志角逐二○二六年地方民代選舉者,在算計用哪個黨籍參選、估量選舉勝敗之前,請務必事先、認真看待法令遵循,避免類似憾事一再重演。
(作者為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南台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