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輕微竊盜罪應改告訴乃論

◎ 趙萃文

據報導雲林縣一名智能不足且有腸躁症的大學生,在便利商店因突然想上廁所,隨手取一包十元衛生紙,經店員調閱監視器報警,被檢方依竊盜罪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官以被告智能不足、有多重疾病且店家不願追究為由,引用《八尺門辯護人》金句「一個人要有多幸運,才能像諸位一樣,坐在這個舒服的位置上,認定這個世界十分溫柔」,依刑法第六十一條宣告免刑,顯示法律人的柔軟心腸。

現行刑法第三二○條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十萬以下罰金。實務上大多以罰金論處,屬非常輕微的財產犯罪,惟現行刑法所有財產犯罪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本案店家雖已原諒不願追究,警方依法仍須移送檢方偵查,失去法律應有的彈性。

或有謂:本案衛生紙價值僅十元,為何不能直接視為不構成犯罪,此因我國刑法學界一向不承認德國、日本之「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實務上最高法院曾於七十四年台上字四二二五號判例謂:行為雖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但如無實質違法性,仍難構成犯罪;上訴人擅用他人空白信紙一張雖構成侵占罪,但該信紙所值無幾,在一般社會倫理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自得視為無實質違法性而不繩之以法;惟除此判例外,實務至今再無類似案例,被害財物再輕微都會構成犯罪。

法制史上,十八、十九世紀歐美受極端資本主義、自由主義影響,認為私有財產是自然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因此所有財產犯罪都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且刑度常比人身犯罪還重。此等財產權神聖思想經由晚清末年沈家本變法修律,傳入《中華民國刑法》,此可從民國一○八年修法前,我國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死罪最高僅能處二年徒刑,而竊盜、侵占等財產犯罪最高能處到五年徒刑可資驗證。德國刑法學界事後深刻反省,稱此段歷史為「百年大錯」,爰迅速修正將竊盜等財產犯罪若被害金額輕微,一律改為「相對告訴」乃論;惟我國身為被動式法律繼受國,修法速度一向遲緩,並未配合歐陸刑法最新思潮,修正刑法不合時宜之規定。

本文建議我國可模仿德國將竊盜等財產犯罪,若被害金額輕微則改為相對告訴乃論,甚或直接改為告訴乃論,亦無不可,不僅給情堪憫恕的被告一個機會,亦可紓緩居高不下的案件壓力,並兼顧國人心目中「情理法」兼到的法律感情。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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